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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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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所提供的交易和清算系统 。
第三条 按本规则办理的外汇交易限于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第四条 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价格优先、 时间优先的成交方式取分别报价、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运行方法。
第五条 会员的交易行为除遵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外,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六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指经本中心核定, 准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 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可向本中心提出会员资格申请,经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成尉中心会员。
中央银行作尉中心会员参加市场交易。
本中心会员应按规定缴纳席位费。
第八条 会员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九条 会员分为自营会员和代理会员两类。自营会员均可兼营代理业务, 代理会员只能从事代理业务,不得从事自营业务。
第十条 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代理业务指会员为企业提供经纪服务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代理会员应按本中心的有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应指派经本中心认可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 并对其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行为负责。会员指派或更换的交易员应经本中心培训并获由本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交易员应对其交易代码保密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每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内法定节假日不开市。 涉及交易币种的国家或地区节假日时,则该交易币种只进行交易,交割日顺延至下一营业日。
第十三条 本中心认为确有必要,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 并报交易市场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它偶发事故, 本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本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
第十五条 当交易市场发生异常情况时, 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运行应急方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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