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第12号令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维护中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手续。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 托管人管理
第五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 除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 还应提供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托管人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汇、收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二)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及时向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在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 以及办理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手续时, 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上准确填列;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 向国家外汇局报告;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国家外汇局报告上个月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和投资损益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 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送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和人民币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材料,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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